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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前5页不得有差评,企业类似“饭圈”控评的方式合法吗?上海法院这样判决→

王闲乐 上观新闻 2021-10-14
使用搜索引擎百度
搜索一家科技公司
前几页大多是对该公司的正面评价
直到5页之后
才陆续见到一些负面新闻

在公关行业
这种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的手段
被称作“负面压制”

可是,这样类似“饭圈”控评的公关方式,
真的合法吗?


法院认定合同中的“负面压制”条款违法

今天,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召开“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负面压制”合同被判无效案件,首次划定了“负面信息压制”与正常搜索引擎优化服务的边界。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为客户提供百度、知乎等平台的内容优化服务。2020年11月,按照其中一家客户的要求,文化传播公司找到了本案被告,一家信息科技公司,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合同。其中约定,通过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手段,“对涉及某品牌指定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实现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负面压制期为30天”。

一个月后,文化传播公司在验收时发现,百度前5页仍有2条负面信息,于是认为被告违约,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4.85万元,并赔偿违约金。被告则认为,自己已经采用多种手段消除了多条负面信息,剩下的2条负面信息并不起眼,不是合同约定的“明显负面内容”,不同意退钱。双方不欢而散,最终闹上法庭。

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有偿删帖”行为如涉案金额较大,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在法庭上,尽管两家公司辩得面红耳赤,但都向法庭表示,合同中的“负面压制”并非“有偿删帖”,不是违法行为。

但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负面压制”条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具有违法性,应认定为无效。综合合同其他条款实际履行情况、合同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等方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3.05万元。

法官解读

据悉,这很可能是国内法院首次以判决形式,认定合同中的“负面压制”条款违法,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行业发展都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就本案中的一些争议焦点和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长宁法院副院长王飞,本案审判员、长宁法院法官周泉泉。

问:本案中,双方都认为“负面压制”不违法,法院为什么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答:对于系争合同或者相关条款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这一点,本案当事人确实没有直接提出。但是,合同效力不能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审查合同法律效力是法院的当然职权。即使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没有否定合同效力,法院仍然可以依职权,从合同内容本身对合同法律效力作出判断。

本案原本是一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但经进一步审查,我们认为“负面压制”条款可能对网络环境、消费者权益、竞争对手利益等诸多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仔细审查了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后,法院最终认为,该合同无效。

问:法律上对于“负面压制”行为如何认定?

答:“有偿删帖”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对于“负面压制”,法律上还没有一个专门的解释。从我们搜索到的资料来看,此前其他法院审理过少量“负面压制”案件,但都仅就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并没有明确这一行为是否合法。因此,我们希望借由此案判决,进一步明确“负面内容压制约定不正当干预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的,应为无效”这一规则。因为该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又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平等接受用户选择的合法权益,同时损害了信息甄选机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最终破坏了互联网空间的公共秩序。

问:“负面压制”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

答:首先,“负面压制”的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通过各种手段让企业的负面新闻不容易被社会公众所知晓,这样的目的,已经不是正当的商业目的,而是要误导他人或者社会公众,超越了正常的商业宣传的红线。

其次,“负面压制”这一条款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消费者一般只会关注网页前几页甚至第一页信息的情况下,“负面压制”通过人为干预搜索引擎的正常排名,让消费者无法获得全面的产品及服务信息,甚至误导消费者。该品牌通过不正常的手段扭曲正常的市场信号,意欲让自己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对于诚信经营的竞争对手来说是不公平的,性质上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负面压制”行为损害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权利。“负面压制”使得消费者无法从搜索引擎上全面获取信息,甚至获得了错误的信息,显然会损害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公信力和商业美誉度。

问:本案的诉争案由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中为何能引用消保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原则?

答:在审理本案时,除合同法外,法院还援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从一个更大维度来判断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前所述,我们认为,在众多消费者会通过搜索引擎获取企业、商品信息的当下,故意把负面信息“藏”在互联网的边边角角中,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负面压制”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企业营销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最新的一些政府规章已经将“负面压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今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就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误导性展示,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正是“差评后置”。

问:如果“负面压制”条款无效,企业该如何应对恶意的差评或者假消息?是否会影响企业维护自身品牌权益?

答:互联网空间上对于一个企业的评价是多元的,有时候正面多一些,有时候负面多一些。那些引起社会关注的重要赞美、批评和重大事件能够让消费者全面、客观地了解相关产品的口碑,进而作出自主判断和选择。我们认为,这样的环境,才是互联网空间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负面压制”手段有3种:一是发布大量有关某品牌的正面信息,百度在收录这些正面信息后,负面信息会相应后置;二是向负面内容的发布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平台断开链接或对负面内容进行降低权重处理;三是通过技术操作,将负面信息与其他已被降权的内容链接进行关联,使二者产生捆绑,达到负面内容降权及后置的效果。

我们认为,除第二种手段尚属正当外,第一种和第三种就是利用“好评前置”“差评后置”,干扰消费者的正常判断。反过来说,企业如果遇到虚假信息或者恶意差评,完全可以采取诸如第二种方式,这样的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原创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王闲乐
微信编辑:纳米
校对: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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